越来越多的购房者选择贷款购房。对于一些离职人员来说,由于没有稳定的工作,往往难以申请到公积金贷款。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东莞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为离职公积金贷款提供了便利。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东莞离职公积金贷款的相关政策及申请流程。
一、东莞离职公积金贷款政策概述
1. 贷款对象: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的离职人员。
2. 贷款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离职人员可申请离职公积金贷款:
(1)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
(2)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且在离职前6个月内月平均工资不低于东莞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80%。
3. 贷款额度:离职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60万元。
4. 贷款期限:离职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
5. 贷款东莞离职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
二、东莞离职公积金贷款申请流程
1. 准备材料:申请人需准备以下材料:
(1)身份证、户口簿;
(2)婚姻状况证明;
(3)购房合同、房产证;
(4)离职证明;
(5)住东莞离职公积金贷款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6)收入证明。
2. 提交申请:申请人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给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3. 审核审批: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4. 贷款发放:审批通过后,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贷款发放至申请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三、离职公积金贷款的优势
1. 贷款额度高:离职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可达60万元,满足购房者的资金需求。
2. 利率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相比商业贷款具有更低利率。
3. 放款速度快:审批通过后,贷款发放速度快,可及时满足购房者的资金需求。
4. 优惠政策:东莞市政府对离职公积金贷款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减轻购房者负担。
东莞离职公积金贷款政策的出台,为离职人员提供了购房的便利,有助于解决购房资金难题。如果您符合申请条件,不妨尝试申请离职公积金贷款,轻松圆梦购房。在申请过程中,请注意了解相关政策,确保贷款申请顺利。
法律分析:1、《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取消离职提取。2、取消离职提取后,若在原单位离职,到本地另一家单位工作,原来的公积金可以让新单位办理同城转移手续,将原单位的公积金转移至新单位继续缴存。3、取消离职提取后,若在本市单位离职,到外市工作,职工在外市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缴存住房公积金后,可在新工作地公积金中心申请将在原工作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现工作的城市。4、离职后若未再就业,可以看符合哪一类提取类型,可以按照该类型申请提取。
法律依据:《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五条发生下列属于住房消费活动的情形之一的,职工及其配偶可分别提出申请:
(一)购买自住住房,建造、翻建、大修本市或户籍所在地的自住住房。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三)租住东莞离职公积金贷款本市自住住房。
(四)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
(五)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六条发生下列应当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情形之一的,可一次性申请提取职工账户全部余额并应注销账户: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二)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三)离休、退休。
(四)出境定居。
一、《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第十四条(二)在本规定颁布实施前已设立账户并缴存住房公积金,外市户口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领取失业证的;
可申请提取本规定颁布实施当日职工本人账户余额,不撤销账户,外市户口职工可在取得解除劳动关系的凭证后申请,本市户口职工在取得失业证件后申请。
在本规定颁布实施后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包括但不限于正常汇缴、转移、经公积金中心督促或执法后补缴的住房公积金),不适用此款规定情形申请提取。
二、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取的事宜:
(一)、办理条件:
1、申请人范围:此项业务为非销户提取,仅允许当事人本人提取。
2、代办要求:已办理提取账户绑定或资金转入已激活的东莞社保卡储蓄账户的申请人可委托他人代办此类业务,否则,需申请人本人到场办理。符合代办要求的需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3、提取额度:《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颁布实施当日职工本人账户余额。
规定颁布实施后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包括但不限于正常汇缴、转移、经公积金中心督促或执法后补缴的住房公积金),不适用此款规定情形申请提取。
4、次数限制:此类提取只允许办理一次。
5、账户要求:提取转账账户、提取绑定账户的条件请参照《提取绑定账户指南》。
(二)、所需材料
1、东莞市人力资源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
2、申请人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需与公积金账户信息一致);
3、申请人本人名下的提取转账账户原件(符合代办要求的无需提供)。
三、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提取事宜:
(一)、办理条件
1、申请人范围:此项业务为非销户提取,仅允许当事人本人提取
2、代办要求:已办理提取账户绑定或资金转入已激活的东莞社保卡储蓄账户的申请人可委托他人代办此类业务,否则,需申请人本人到场办理。符合代办要求的需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3、提取额度:《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颁布实施当日职工本人账户余额。规定颁布实施后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包括但不限于正常汇缴、转移、经公积金中心督促或执法后补缴的住房公积金),不适用此款规定情形申请提取。
4、次数限制:此类提取只允许办理一次。
5、账户要求:提取转账账户、提取绑定账户的条件请参照《提取绑定账户指南》。
扩展东莞离职公积金贷款资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促使住房公积金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东莞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以下简称“职工”)或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按照本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二章提取范东莞离职公积金贷款围
第五条可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情形包括:
(一)购买自住住房,建造、翻建、大修本市或户籍所在地的自住住房;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三)租住本市住房;
(四)退休;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六)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定居;
(七)享受社会最低生活保障;
(八)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
(九)其他规定情形。
参考资料: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百度百科
东莞公积金离职了不可以全部取出来。
用公积金材料:
1、提取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
2、提取人结婚证(或未婚证明)原件;
3、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4、购买商品房首期付款发票原件;
5、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证明原件;
6、提取人单位填制并加盖印章的。
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
1、职工或其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购买自住住房付清购房价款,在签定购房合同一年内或办理房屋权证一年内的;
2、职工或其配偶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在贷款期限和偿还额度内的;
3、职工或其配偶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在房屋竣工一年内的。
公积金提取流程:
1、个人向单位申请,填榷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并提交各条件下对应的支取证明材料;
2、单位审查通过后通报公积金中心,职工销户提取时单位还需往经办银行办理相关人员公积金封存;
3、公积金中心对职工公积金提取申请进行审批;
4、公积金中心转账至单位,由单位转入职工银行账户。
综上所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对等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住房公积金是以家庭为单位,家庭是指包括夫妻双方和未成年子女。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况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金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户口迁出所在的市、县或者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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